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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4:53:53

换言之,对一方定位依赖于对另一方的定位。

2002年5月15日首次颁布就业保险法,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失业保障制度,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取代了于1999年起开办的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制度,使失业给付有了独立的法源,标志着台湾地区建立起了现代意义上的失业保障制度。与台湾当局倡导的平等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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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7月台湾地区首次修改劳工保险条例,增列关于失业给付的有关条款。在这前后劳工保险条例分别于1996年、2000年、2001年和2003年作了修改,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21世纪初台湾地区加入WTO组织以后,由于世界经济形势对台湾影响更加显著,为降低成本而需要减少福利支出与失业率上升要求失业保障增加支出两方面的矛盾日益凸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欧洲学会欧盟法律研究会理事、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大陆企业入台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英国伦敦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在这之前,台湾地区于2001年10月31日公布了与劳工保险相关的法规职业灾害劳工保险法,并于翌年4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纲领以及前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台湾地区在这一时期新制定和修正了诸多社会保障法案,其中包括出台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1998年),修改劳工保险条例(1995年)等,对岛内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世纪末,台湾地区还改革、健全了民众医疗健康保险制度。这一条尽管强调院长、庭长也要与审判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它有敷衍的嫌疑,因为从通篇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追究的主要是直接办理案件的法官的责任,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责任追究由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进行,让它们确定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似乎不大可能。

如果一味地从主观过错方面认定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必然导致法官只会附和别人的意见,而不愿或者不敢提出不同的意见,更不会提出与自己的上级法官特别是庭长、院长等领导不同的意见,即使是审判委员会这一本应发表不同观点讨论案件的场合,也会只出现一个声音。如果上级认为某项监督措施是允许的,而有关法官却认为该措施妨碍了他的独立性,根据法官法,他可以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这一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度尽管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显然,在不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不能独立的前提下,错案追究制度无论多么完美,都无法矫正其先天性的缺陷,也不可能得到广大法官甚至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的法官的内心认可。

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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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些或某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故意曲解法律也能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则说明这样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出问题了,而不应把责任归咎于某些或者某个委员。而且,错案追究制度与最高人民法院正逐步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背道而驰,因而废除错案追究制度是目前司法改革的一项当务之急。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必须明确适用的原则和范围。从实践效果来看,目前非常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实施得并不令人满意。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以及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纪律,这些规范实施的效果如何不得而知,但它们也应当属于法官责任追究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于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难追究、滥追究问题,应当从三方面着手解决,即进一步完善两个办法,准确界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三)追究责任的重心:从实体结果公正转向程序正当合法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关于错案的标准一直很模糊,使案件审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面临着被作为错案而审查的命运。(2)开庭审理的案件或者合议庭人员阅卷后评议的案件,造成错案的,合议庭发表错误意见的人员承担责任。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24年制定《法官行为规范》,1970~1972年由该州首席法官主持的法官品行标准特别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1972年由州议会通过。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甚至不具备起码的严肃性,又如何能通过责任追究督促法官依法审判呢?二、从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争议看我国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可行性(一)我国实务界和学界对当前错案追究制度的态度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对错案追究制度的态度,根据从赞同到反对的意见和建议,基本可以概括为四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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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因为实体结果公正的标准不如程序正当合法的标准明确,追究法官在程序上的违法责任易于操作,而且还因为正当合法的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公开透明,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共同认可,避免了法官和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对立情绪和当事人在上诉、申诉等救济环节对原审法官的指责。根据两个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⑥观点二:善待并适度改革错案追究制度,实现错案追究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有机统一。由此可见,无论从显性规定来说还是从隐性操作来看,当前错案追究制度对责任的划分都显失公平,办案法官名义上审判案件,实际上受到庭长、院长的干涉,而一旦出现错案需要追究责任时,名义上的办案法官却成了实际上的责任承担者,左右法官审判的院长、庭长的责任往往一笔带过,甚至只字不提,违背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6)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是故意违法裁判,或者违法执行、不执行的。何况当前的错案追究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并不是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造成的,而是法官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造成的。③李卫红、李莹莹:《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困境分析与重构》,《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建立了全国范围的错案追究制度。

连一个最基层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追责,法官在这种体制下又怎么可能违背其庭长、院长的意志而独立审判呢?当前追究法官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无非是体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意志的内部管理规定而已,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公正、内容不协调、归责不严谨的情况下,指望这一系列基本上不规范的内部操作文件来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无论如何都让人啼笑皆非。(一)追究责任的前提:从限制法官自由转向保障法官独立尽管都是实施法律的行为,但司法活动明显不同于行政执法活动,独立司法被认为是司法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原则。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且,从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上讲,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伴随着责任的承担,法官对自己的审判行为负责无可厚非。

这些试行办法算不上法律,也难以称得上是法律解释和政策,它们更像是内部文件,而且可能受到了人民法院中主要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相比之下,各级人民法院更注重对案件实体结果进行审查,一旦结果被认定属于错案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程序方面即使有误,也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进行追究。

司法独立一般被认为是法官独立审判,独立作出判决结果,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其他干扰。如果对这些规范、规定、禁令等内容进行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借鉴其合理因素,修正其不足方面,消除其矛盾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构建出符合司法原理和审判规律、公正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必然是司法制度上的巨大进步。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些规范都存在逻辑混乱的问题。【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错案认定逻辑混乱,无视审判规律。

(四)追究责任的依据:从法院内部文件转向法律明确规定当前的错案追究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为主导,由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错案追究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而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实体结果是否公正往往难以确定,程序公正与否相对来说不易发生歧义。

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违法审判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法官违法审判起到威慑作用。观点二既强调了错案追究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重要意义,又指出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改进,使之融入司法制度中,切实发挥其作用。

(2)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会,导致裁判错误的。责任划分显失公平,回避领导责任。

打破错案追究制度,重建一套科学的理性的法官惩戒机制,力求涵盖和吸收错案追究制度立法意旨的合理精神,同时彻底改变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目前内容混乱,缺乏体系性、科学性、完整性的现状,使其应有作用充分合理发挥,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方向。⑨还有学者指出:不应该花时间去讨论错案是否合理的问题,也不应该花时间去思考如何进行错案追究制表面或程序上的完善这个问题,而是应该取消、废除错案追究制。然而,这一设想忽视了错案和惩戒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会使法官惩戒制度成为一种看似美好的花瓶。然而,当前错案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刑法》、《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它们所追究的当然不是法官枉法裁判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对法官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某些经济利益的剥夺。

【关 键 词】错案追究/法官责任/可行性/转向/司法原理早在十几年前我国就开始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了。追究责任的标准从内心主观过错转向外在行为失当,要求摒弃当前错案追究制度中单纯强调法官主观过错的做法,改为强调法官行为的规范性,并制定统一的法官行为规范准则约束法官,对于违反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本来就需要所有成员各自发表不同意见,从不同视角解读法律。一方面,它把合议庭集体审理案件视为案件承办人个人审理案件,混淆了合议制与独任制。

另一方面,从对法官的要求来说,与法官不能故意或者过失曲解法律等要求相比,法官在审判中不得违反基本行为规范这一要求有助于维护法官的独立。在审判活动高度行政化的体制下,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取决于审案法官,发生错案后却追究审案法官的责任,多少也让这一责任追究制度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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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5-04-05 14:53:53

简介:换言之,对一方定位依赖于对另一方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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